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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檢驗檢測活動,營造檢驗檢測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檢驗檢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主體責任]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測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要求誠信經營,并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監管主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制定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并將檢查計劃和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及時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地)、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檢查、查處結果及時,上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監管原則]本辦法規定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方式,依法依規、規范透明、公平公正的開展檢驗檢測監管工作。
第二章行為規范
第六條[行為基本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保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真實、準確、公正、完整。
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檢驗檢測過程義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違反標準和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形:
(一)未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實施檢驗檢測,無法說明原因和實際檢驗檢測方法的;
(二)在多個檢測數據中不按規定要求選擇性使用,可能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的;
(三)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的;
(四)檢測過程不符合規定,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樣品管理義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范或者與委托方的約定,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與登記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查驗、抽取樣品,或者人為干擾抽樣過程的;
(三)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造成樣品混淆、污染、損毀、丟失、性狀異常改變等情況的;
(四)樣品的留樣和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蛘哌`反與委托方的約定,導致無法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進行復核的;
第九條[數據和信息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紙質原始數據與電子存儲數據記錄不一致的;(二)擅自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不按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自動檢測儀器電子記錄數據的;(五)檢驗檢測報告與原始數據記錄不能對應的;
(六)所保存的檢驗檢測報告副本和發放的正本不一致的;(七)各類記錄和報告的時間與實際記錄和報告真實時間不一致的;
第十條[資質要求]國家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管理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認定證書,或者超出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資質認定證書被撇銷、暫停、注銷,繼續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識的;
第十一條[能力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緱l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所從事檢驗檢測項目的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與其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確保管理體系真實運行,并保存能夠證明其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記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通過參加能力驗證或者能力比對等方式,保證其具備與所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第十二條[虛假檢驗檢測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以下情形屬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一)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三)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四)檢驗檢測報告中數據、結果與原始數據記錄不一致, 且無法溯源的;
(五)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錯誤的;
(六)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七)其他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第十三條(配合義務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配合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條[統計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的向其所在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上報相關統計信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監管體制]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管部門信息通報及協調機制,及時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通報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統籌協調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查處所轄區域外注冊的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查處情況通報檢驗檢測機構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要撤銷、注銷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由檢驗檢測機構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組織實施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
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抽查比例由檢查部門根據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頻次確定。檢查的內容、頻次和方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確定。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或者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求,組織開展專項的重點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職權]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復制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檔案、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分類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檢驗檢測行業風險程度、能力驗證、監督檢查結果以及接受行政處理信息,建立并實施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分類監管制度。分類結果可以作為確定監督檢查抽查比例、內容和頻次的依據。
第十九條[信用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檢驗檢測機構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對于信用狀況不良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授權簽字人、主檢人員列入檢驗檢測嚴重失信主體名錄,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能力驗證比對]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
第二十一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h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二)樣品管理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數據和信息管理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四)資質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五)能力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拒不配合,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 結果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由檢驗檢測機構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第二十四條[處罰規定]對未按要求上報相關統計信息,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一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處罰規定]責令改正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二十六條[處罰規定]違反資質認定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指引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管責任]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適用優先]本辦法施行前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檢驗檢測機構涉及國家秘密的檢驗檢測活動,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于2019年XX月XX日實施。